除非本管理规范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火山引擎: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公司,火山引擎网站的网站主办方,为火山引擎网站下的所有频道、平台等提供网络服务、网站后台支撑系统等技术服务。
火山引擎官网:域名为https://www.volcengine.com/的网站及火山引擎通过该网站提供的客户端及应用,前述网站、客户端及应用统称为“官网”。
万有商城: 是指由火山引擎及其关联公司万有在线运营的、供服务商向用户提供产品及/或服务的网络平台。万有商城下设多个类目,运营方将不时调整商城类目的种类、名称,具体类目以届时万有商城的页面展示为准。运营方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万有商城名称、网址及其他展示要素,并通过公告、站内信、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服务商及用户。该等调整不会影响运营方与服务商及/或用户之间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万有三方产品合作:万有三方产品合作是万有商城的一种业务模式,由运营方建立的围绕万有商城产品生态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供服务商与万有商城用户之间,就产品、技术及/或服务进行交易。在该模式下,商品或服务完全由服务商独立开发或者依法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通过万有商城平台直接向用户销售和提供。
万有商城运营方(“运营方”):指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接受火山引擎的委托,就万有商城产品进行相关合作和提供支持的北京火山万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万有商城服务商(“服务商”):是指通过万有商城直接向用户销售及/或提供产品及/或服务的企业。直接向用户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和向用户提供实际服务的服务商统称为万有商城服务商。万有三方产品的服务商为火山引擎万有计划合作伙伴,且已申请万有商城三方产品合作模式并获得通过。
万有商城用户(“用户”):是指通过万有商城,购买、获取服务商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万有商城店铺(“店铺”):是指服务商在万有商城中展示商品、进行收费或免费售卖的虚拟场所。
万有商城商品(“商品”):是指服务商在万有商城发布的所有商品及/或服务的统称。
万有三方商品或服务(即“万有三方产品”): 是指完全由服务商独立开发或者依法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通过万有商城平台直接向用户销售和提供的产品/商品或服务。
原厂商:是指火山精选产品及万有三方产品的供应商(原厂商信息见相关产品详情页),是产品的研发、生产及相关服务的提供方。
关联公司:是指控制该方或被该方所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控制于同一实体的任何企业;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管理权。
本规范适用于火山引擎万有商城下所有服务商及服务商商品。本规范是火山引擎万有计划合作伙伴(即“万有伙伴”)与北京火山万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下称“万有合作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补充。万有合作协议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除非本规范另有明确约定,本规范术语与协议术语在本规范项下具有相同含义。服务商在参与火山万有商城业务合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本文件中规定和/或提及的政策。如果服务商未遵守本规范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运营方有权采取下架服务商产品、终止与服务商合作等措施,对万有商城运营方造成损失的,万有商城运营方有权要求服务商赔偿所有损失。
2.1 入驻条件 入驻火山引擎万有商城,服务商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拥有正规的公司资质。并且能够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邮箱;
(二)公司人数>50人,具有15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团队,拥有1年及以上的该行业服务经验;
(三)需配置专业服务火山引擎万有商城的技术及售后团队,可提供不少于5*8小时的在线服务,具有一定的营销策划能力;
(四)接受并签署万有计划相关协议及管理规范,并按照协议及管理规范的条款和条件开展业务合作;
(五)按照万有商城现有入驻规则,万有三方产品服务商需要缴纳入驻保证金:
1)保证金的收取,在服务商任意商品上架且产生第一个付费订单的7个自然日内,需按要求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2)保证金的扣除,当出现服务商违规或退款情况,运营方有权先行扣除保证金中的金额赔付给客户;
3)保证金的补足,当已缴纳保证金且保证金不足时,服务商需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如果不予缴纳保证金,运营方将在下一周期结算款中先行扣除保证金部分作于补足,如下一周期结算款中无法补足保证金,将关闭其在万有商城中的所有商品交易及展示权限包括店铺,直至保证金补足;
4)其他情况,当服务商未缴纳保证金且首次出现违规情形时,需在收到违规处罚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逾期未缴纳则运营方将关闭其在万有商城中的所有商品交易及展示权限包括店铺,直至保证金补足。
(六)万有商城上架的商品,必须是运行在火山引擎资源之上,或与火山引擎产品打包销售,或是与火山引擎产品使用较为紧密的配套工具;
(七)服务商提供的商品,需要拥有有效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销售相关许可证等材料;
(八)拥有有效的火山引擎账号;
(九)运营方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含伙伴政策要求的条件)。
1)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2)服务商公司主体不在火山引擎灰/黑名单范畴(采购黑名单、反商业贿赂黑名单等);
3)申请入驻时的经营主体在有效存续状态;
4)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www.gsxt.gov.cn/))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 商品上架 服务商在上架商品时,除需遵循万有合作协议外,还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架的商品必须安全、可信,必须经过运营方的安全审核;
(二)上架的商品可以收费购买或免费使用,且服务商具有售卖或发布上架商品所需的全部资质,服务商承诺商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
(三)上架商品的续费必须通过万有商城平台进行交易;
(四)上架的商品必须具有明确的、向用户公示的产品协议或服务条款及隐私保护政策;
(五)服务商对其上架的商品应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若涉及开源软件,应严格遵守开源软件相关授权规定;
(六)上架的商品标题、图片、属性、价格、服务描述等商品要素之间应当互相匹配对应,不得故意抄袭其他已入驻平台的服务商店铺及商品信息;
(七)商品上架前,服务商必须提供商品下架的策略,如:如何保证已购用户的正常使用,如何转移权属;
(八)发布SaaS类产品之前,服务商须将拟发布的SaaS类产品部署在火山引擎基础设施资源上(包括已使用火山引擎产品的情况),运营方不接受部署在非火山引擎平台上的SaaS类产品发布申请;
(九)服务商已上架的商品进行在线更新发布前,须通过相关发布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审核;
(十)上架商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十一)服务商不得恶意提交不符合发布规范的服务或商品上架。
3.2 商品下架
3.2.1 服务商下架商品。 服务商可以申请主动将某个商品下架万有商城。
3.2.2 运营方主动下架。运营方保留将任何商品从市场下架或暂停在市场提供任何商品的权利。下架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A)服务商违反本规范条款(包括市场参与政策、市场参与技术指引及【附件二 违规情形及处罚措施】);
(B)服务商的商品与相关上架信息之间存在不符;
(C)服务商的商品被指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D)服务商的商品面临内容或质量投诉或商品网络安全存在瑕疵或网络安全的威胁、隐患;
(E)服务商未依照本规范的规定向客户提供支持;
(F)运营方出于其他合理理由。
3.3 商品的终止
3.3.1 过渡期。商品终止指运营方通知现有客户,某商品已被终止,客户不可再使用该商品。在某商品被终止时,现有客户可以继续在终止通知中指定的到期日或客户认购服务商的商品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以下简称“过渡期”)使用该商品。服务商必须在现有客户的过渡期内,继续向该等现有客户提供作为服务商商品一部分的任何服务。过渡期满,客户不可再使用该商品,如果客户在该截止日期之后擅自使用服务商的商品,运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3.3.2 强制结束。 除非因法律要求终止或者因强制性情形而必须终止(比如欺诈或被控侵犯知识产权)或运营方另行要求,否则商家不应在任何商品的使用期届满之前终止该商品。
3.4 临时中止
3.4.1 若发生以下情况,运营方有权在发出通知后立即临时中止服务商账户访问或使用部分或所有万有商城平台服务的权利:
1)服务商使用万有商城:
a)对火山引擎网站(www.volcengine.com/)、云服务产品和万有商城平台或任何第三方产生安全风险;
b)可能对云服务产品、系统或其他火山引擎网站(www.volcengine.com/)账户的内容产生不利影响;
c)使运营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2)服务商违反了协议及/或本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对运营方或最终客户产生不利影响;
3)服务商未经运营方事先书面同意,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转让服务商的财产或其他类似处置,或者服务商已成为破产、重组、清算、解散或类似诉讼或程序的主体。
3.4.2 如果运营方中止了服务商访问或使用部分或所有万有商城的权利:
1)对运营方临时中止所涉及部分,服务商在临时中止期间仍有义务就被临时中止的万有商城和/或火山引擎云服务产品及其它产品向运营方付费;
2)服务商应对任何服务商能继续使用的火山引擎云服务产品及其它产品继续支付费用;
3)在任一中止期间,服务商不能享受相应协议下的权利;
4)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运营方不会因为中止行为的发生而删除任何服务商内容。
3.4.3 因本规范3.4.1和3.4.2条临时中止而对最终客户造成的损失,由服务商独自承担并使运营方免责。
3.4.4 如运营方因上述原因中止服务商账户访问或使用后,三十天内服务商仍未补救其违约行为或消除对运营方或第三方的影响或损失的,运营方有权书面通知服务商终止协议,因此给运营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服务商应赔偿运营方所有损失。
3.5 服务管理 服务商在提供人工服务类商品的过程中应遵守使用服务管理系统,让用户在系统中确认进度,使用户得到满意的服务。
3.5.1 对于人工服务类商品,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至服务未确认完成前(即该订单服务状态非“服务完成”),若用户主动申请退订的,服务商须主动配合用户处理退订。原则上服务商需对用户做全额退款,若服务中因用户原因导致服务商端产生资源损耗的,需可扣减部分费用,具体金额由服务商与用户协商约定。
3.5.2 对于人工服务类商品,在用户购买商品且确认服务完成后,服务商做出的质量保证承诺的周期为其质保期。
1)有质保期的服务类商品,用户在服务管理系统最终确认服务完成后,进入质保期;
2)服务商在承诺的质保期内,必须为用户提供与所售卖商品相关的质保服务;
3)如在质保期内,出现客户投诉,服务商应根据质保承诺作出相应处理或赔偿。
3.6 售后服务 服务商应对通过万有商城向用户提供的商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3.6.1 售后服务方式及时间
1)服务商在售出商品后,可以给最终用户提供商品售后支持,例如电话支持,技术支持,商品支持等。具体参照该服务商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内容; 2)服务商至少保证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10:00-19:00)内提供实时在线服务;(注:本规范所提及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客服在服务时间内不能出现即时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或联系邮箱无人回复等情形,以提升用户体验; 4)提供(收费或/及免费)商品的服务商,因商品不可用,服务商必须为用户提供替代方案、数据备份迁移服务等解决措施。
3.7 服务承诺 在交易过程中,服务商应当按照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内容、平台保障、服务商自行向用户作出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服务。服务商应在用户购买其商品后及时提供交付实施服务。对未在万有商城产生交易则启动交付实施服务的行为,万有商城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3.7.1 交易限制。 服务商在与用户交易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用户在万有商城平台已经提交购买的商品,服务商私自将最终用户引导至自己或第三方的渠道下单支付;
(二)服务商为用户提供针对万有商城产品的服务的过程中,未经运营方事先同意,引导用户使用非万有商城产品的行为;
(三)其它违反本规范、政策以及相关协议约定,恶意抢占用户资源的行为。
3.7.2 禁止虚假交易。 服务商不得通过以下方式提高服务商服务销量或信用:
(一)在商品及服务未完成交付的情况下,诱导客户提前进行商品及服务的确认;
(二)服务商以客户身份或委托他人以客户身份购买自已的服务,并做出好评;
(三)通过虚假或不正当的方式提高服务商服务销量或信用的其它行为。
3.7.3 禁止不正当竞争。 服务商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恶意评价、恶意投诉、诋毁、虚假订购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服务商伪造或篡改用户评论/留言;
(二)服务商以客户身份购买同行服务后作出恶意评价;
(三)恶意举报其他服务商,如提供伪证的举报行为;
(四)其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破坏万有商城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4.1 退款 对于万有商城伙伴提供的商品,用户可能会因商品质量、服务不满意等原因发起退款要求。对于服务类商品,服务商收到退款通知后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
4.1.1 担保期内退款情形 如果商品在其担保期内,服务商应保证购买该商品的用户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款”及“不满意全额退款”的权益。对于服务类商品,用户发起退款请求,服务商与用户进行协商,如果协商结果不一致,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运营方要求调处,但运营方的调处完全基于双方授权进行,并不排除双方法律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
(一)应用类商品担保期为7天;
(二)服务类商品在服务确认完成前均为担保期;
(三)工具类商品不支持退款。
4.1.2 平台处理退款情形 万有商城在接到用户反映,用户下单后,服务商没有对产品进行交付和发货,并且无法与服务商取得联系,万有商城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站内信等方式,在48小时内仍无法与服务商取得联系,运营方有权对订单进行退款处理。
4.1.3 退款金额
(一)服务类商品:对于用户付款之日起至服务未确认完成前的周期,退款金额为全款;对于已确认服务的商品,根据服务商承诺的协议进行退款或不予退款。
(二)应用类商品:对于用户付款之日起7天内的周期,退款金额为全款,对于超过7天的订单,根据服务商承诺的协议进行退款或不予退款。
4.1.4 纠纷引发的退款 服务商和用户无法就产生的纠纷达成一致,用户投诉至运营方的,运营方介入处理后,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判定服务商部分或全额退款:
(一)服务类商品由于服务质量造成客户损失,应予全额退款。
(二)服务商在服务中出现人为拖沓致使服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应予全额退款;
(三)服务商宣称的产品功能及服务承诺与实际所提供的产品功能及服务质量不符的,应予全额退款;
(四)服务商未能按与用户达成的约定交付商品或服务,或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未能满足约定的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
(五)服务商退出万有商城且未提供经运营方认可的善后方案的,应视商品或服务的交付程度,予以部分或全额退款;
(六)服务商未完成服务/服务不符合约定,且预留联系电话、邮件、传真均无法联络到服务商,或服务商公司破产或倒闭的,应视商品或服务的交付程度,予以部分或全额退款;
(七)其他运营方判断属于服务商责任,应当予以部分全额退款的情形。
特别提示:对于服务商和用户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客户纠纷,用户继续向运营方投诉或服务商将客户纠纷引导至运营方处理的,运营方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服务商和用户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并依据该材料判断服务商是否为用户提供了优质、合理、安全的服务;并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向用户退款等措施。
4.1.5 退款扣除 退款后,运营方与服务商已结算的部分,运营方将向服务商追回或在下一周期结算金额中扣除。如未结算金额不足以扣除,运营方有权从服务商缴纳的平台入驻保证金扣除;如保证金(如有)仍不足以扣除,服务商应立即向运营方补付。服务商对因该等退款给运营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及税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1 行为规范 服务商在万有商城平台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提交或填写的所有入驻信息、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使用虚假资质或虚假信息进行入驻,入驻材料的任何变更(或失效)应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万有商城平台报备;
(二)未经事先书面授权,不得以运营方或其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任何销售及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函件,邮件,文档等;
(三)不得损害运营方品牌和形象,直接或间接仿冒产品;
(四)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帐号提权、安装后门程序等危害系统安全的行为;
(五)服务过程中不得隐瞒其所发现的系统缺陷且恶意利用,应立即告知运营方;
(六)不得辱骂、恐吓、威胁用户;
(七)服务商应当仅获取为提供万有商城服务而必要的信息,且服务商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仅可在为某一特定用户提供万有商城服务过程中使用;服务商不得将收集的信息用于服务之外的任何目的,不得将信息出售、转让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会员名、手机号码、地址、云产品账号密码、网站数据等;
(八)未经运营方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服务推广信息,或通过任何方式对用户造成骚扰;
(九)服务商已上架的商品进行在线更新发布前,须通过相关发布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审核;
(十)不得对用户实施欺诈行为;
(十一)不得通过万有商城实施任何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用户、其他服务商的行为(“欺诈行为”)、发布或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侵权商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严重违约的行为,或通过不正当的形式诱使他人充值、下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服务商应积极对自身的产品进行更新或调整,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安全、可用;
(十三)产品有更新或调整,服务商应及时同步更新到万有商城;
(十四)连续180天零成交商品万有商城有权强制下架;
(十五)服务商在服务过程中应做好数据备份等工作,完结后及时删除不需长期备份的数据,不得因人为失误造成用户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云产品维护或者数据迁移过程中因服务商错误操作导致数据丢失;
2)不同的最终用户数据因服务商工作失误造成混淆。
(十六)当发生投诉时,服务商应积极配合运营方进行调查及问题处理工作,并在30分钟内响应,不得进行任何阻碍或不配合调查及问题处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假冒客户致电,表示撤销投诉;
2)客户投诉后,虚构事实,隐瞒实情,阻碍运营方正常调查。
6.1 服务费政策 运营方有权就平台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或未来新增的与万有商城相关的服务,向服务商收取一定比例的平台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
6.1.1 运营方有权根据市场条件等,调整其服务费的收取政策。
6.1.2 运营方亦有权制订相关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其向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
6.1.3 为了鼓励服务商在万有商城的发展,运营方可能会为服务商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的免费或服务费减免的阶段性优惠政策。服务商理解并同意,此类优惠政策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视为运营方放弃/或部分放弃对所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的权利。届时运营方将通过发网站内公告或在网站内合适版面发通知等方式公布收费政策及规则。如服务商需继续使用相关服务,服务商应按届时运营方公布之收费政策及规则支付服务费用。
6.1.4 运营方对于上述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减免政策、优惠时间等,将以网站公告、书面通知、邮件告知、当面说明等形式,明确告知服务商。
6.1.5 运营方将通过网站公告、邮件通知等形式提前通知服务商最新的收费政策及收费规则,服务商有权以书面异议方式拒绝接受。
6.1.6 服务商拒绝接受前述服务费策略及/或服务费策略调整的,可以在新的服务费策略施行前退出万有商城;服务商未提出异议且继续使用万有商城相关服务的,视为服务商完全接受服务费策略调整并同意遵照执行。
6.2 服务费收取标准
6.2.1 服务商需按其在万有商城所产生订单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运营方支付服务费(平台服务费)。
6.2.2 服务商与运营方就服务费另有书面约定,并明确排除本条款的适用的,从其书面约定。
7.1 违规情形与处理 服务商出现违规情形后,万有商城运营方按照++《附件二 违规情形及处罚措施》++,依据相应的违规情形认定和处理标准,经认定属实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7.2 处理措施 如服务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协议条款及本管理规范的规定,除附件二中所列处理措施外,运营方有权采取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商品下架、展现位置调整、违规通报、扣除保证金、暂停或终止服务商商品或服务所产生交易的结算和付款流程、限制商品类目、终止合作等。
7.3 违规扣分 服务商违规扣分累计达60分的,该伙伴所开设店铺中所有商品下架,清退服务商的万有伙伴身份,保证金全部扣除。 服务商违规所扣分数将在每一自然年年底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若投诉须进行跨年度处理的,则所扣分值记录到下一个自然年中。
8.1 合作终止退出 协议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约,或出现由一方或双方提出的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形时,服务商退出万有商城。
8.2 主动退出 服务商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申请退出万有商城。
8.3 终止合作 服务商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运营方有权立即与其终止合作并将其清退出万有商城:
(一)服务商出现实质性违反协议及本规范,或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违规处理”中所列的终止合作的情形;
(二)不再符合相应的入驻条件;
(三)服务商账户因违反火山引擎网站的协议及其他规范,已被运营方或字节跳动列入黑名单或终止合作的。
(四)其他运营方认定服务商违规情形严重的行为;
(五)服务商连续六个月(180天)在万有商城无商品成交记录,运营方有权下架对应商品并立即与其终止合作。
(六)服务商已注销,无法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运营方有权立即与其终止合作。
8.4 退出再申请 服务商主动退出万有商城的,自退出之日起须间隔365天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驻申请;运营方与伙伴终止合作的,不得重新入驻。
8.5 退出后业务处理 服务商终止合作、退出时,对其与用户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 购买该服务商的服务或商品的用户项目未完成或未启动的,全部执行全额退款操作,并赔偿因此给客户及运营方造成的损失;
(二) 服务商退出万有商城后,运营方对其已经售出的商品,仅支持用户对其中所包含的火山引擎云资源部分的续费提交;
(三) 服务商退出后,其售出的万有商城三方商品的相关售后服务,均由服务商自行与用户协商提供。
若服务商提供的合作产品包含软件或软件存储介质,则服务商应认真阅读并同意严格遵守作为本规范《附件一 产品与服务安全条款》的内容。
10.1 合作伙伴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字节跳动商业伙伴行为准则》(https://supplier.bytedance.com/code.pdf)中列明的道德合规标准,将作为双方合作协议的一部分,供服务商遵守。
10.2 服务商理解并始终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在与运营方合作过程中,服务商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及代表前述任一方行事的其他主体(例如委托代理人、中介机构、承包方、分包商)(合称“相关方”)未曾且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承诺、批准、或授权任何财物或其他利益,用以:(1)影响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职务决定或职务行为,(2)不当取得或维系任何交易机会,(3)不当取得任何竞争优势,或(4)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也未曾且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运营方员工、或与合作相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索要或收受任何账外回扣、好处费、非常规商务招待等不正当利益。若服务商发现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应立即告知运营方。
上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民营企业。上述“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所有制或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与任何对前述个人具有影响力的个人。“国家机构”指:(1)一国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部门、分支、理事会与委员会,以及司法机关,(2)前述(1)中所列主体所有或控制的协会、组织、商业机构或企业,(3)政党,以及(4)国际公共组织。“国家工作人员”指:(1)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国家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官员和职员,(2)代表国家机构以官方身份从事公务或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3)国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政党官员以及政治职位候选人,(5)国际公共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皇室成员。
10.3 服务商及其相关方未曾且不会与运营方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本协议中的“利益冲突”是指服务商或其相关方因与运营方或运营方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员工、或对其有影响力的人存在身份上的特定关系或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运营方在与服务商合作中利益受损。例如:(1)服务商或其相关方向运营方员工、或对其有影响力的人(例如其配偶、近亲属、利益相关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2)服务商及其相关方是运营方在职员工、离职一年内的运营方前员工、或对运营方员工有影响力的人;(3)在合作过程中允许运营方员工或对运营方员工有影响力的人持有或由第三方代持服务商股权(但持有上市公司0.1%以下股权或通过本人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信托持有的股份除外)。服务商有义务就已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向运营方作出及时披露,并配合运营方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相关利益冲突对双方合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10.4 若运营方有合理理由认为服务商或其相关方在合作期间违反前述条款,运营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审计服务商与合作相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阅相关账簿和财务记录、审阅相关交易文件、与相关人员访谈等。服务商应采取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财务报表和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并在财务记录中反映与合作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费用支出。服务商应积极协助并配合运营方进行审计,不应拒绝审计、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在合作解除或终止后的五(5)年内,服务商应保留与合作相关的所有账簿和财务记录,运营方有权复制并保存该等记录或文件。
10.5 若服务商或其相关方违反前述条款或运营方有合理理由认为服务商或其相关方存在违反前述条款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拒绝配合审计、相关财务记录明显不准确、存在明显虚假陈述、或行受贿嫌疑等情形,运营方有权中止支付涉案合同项下对服务商的所有应付款项,并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与服务商的全部或部分合作。服务商还应向运营方支付所涉合同总金额的30%(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高比例,则适用该更高比例)作为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金额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以人民币十万元为准。运营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服务商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服务商及其相关方应自行承担违反前述条款的全部责任。若运营方因服务商违反前述条款遭受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或罚款,服务商应对运营方进行赔偿、维护运营方利益并使运营方免于承担任何责任,运营方将保留追究服务商及其直接责任人民事及/或刑事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10.6 如果在合作中发现任何违反或者企图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服务商应向运营方举报。运营方将对举报者身份及其举报行为予以保密。对于真实有效的举报,在被举报事件查证属实后,运营方将根据公司制度以及被举报事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人民币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奖励。运营方专用接收举报的邮箱为lianjie@bytedance.com。
11.1 生效日期。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即生效。
11.2 更新。运营方有权根据市场环境、服务商管理体系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本规范做相应的修订。修订后在火山引擎网站上发布,并于发布时生效。